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综合开发建设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政策,参与拟订我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法规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,并组织实施。
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;负责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、等级评定和年检工作。
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我市国民经济发展计划,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,并监督实施;负责汇总编报我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统计报表。
参与制定全市房屋建设计划,并负责有关实施工作。
负责城市综合开发建设效益测算,会同有关部门审查、核定商品房价格。
管理房地产综合开发市场,指导开发企业的经营,负责商品房(含经济适用住房)销售管理,核发我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、现售备案证。
负责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管理,协调解决开发建设中的矛盾和问题。
参与城市综合开发项目规划方案的会审,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,负责核发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许可证。
负责指导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,负责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财务收支计划,汇总编制房地产开发行业年度报表决算报告,协助财政机关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决算。
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各项住宅小区建设试点工作,组织实施全市优秀住宅小区的评比工作;负责住宅小区验收移交前的管理工作;协助有关部门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质量,负责组织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新技术、新设备、新材料、新工艺的应用,组织住宅科技信息交流与科技合作,负责住宅性能认定和住宅产业化的推进工作。
负责制定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从业人员教育、培训计划,并组织实施。
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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